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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事记
教务部 2024-06-03


2024年

2024 年第 8 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章内容是习近平总书记 2013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节录。


2024 年 4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求是》杂志 2024 年 08 期发表署名文章《扎实做好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2024 年 2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

2023年

2023 年 10 月 25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场会。会议指出,截至2023 年 10 月,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42 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312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487 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 1 200 余片,确定历史建筑 6.35 万处,中国传统村落 8 155 个,形成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


2023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福建省莆田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是我国第 142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自1982 年建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以来,我国陆续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42 座。


2023 年 5 月 23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2021年

2021 年 11 月 6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

2020年

2020 年 8 月 10 日,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

2019 年 6 月,国务院公布了 134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划定历史文化街区 875 片,确定历史建筑 2.47 万处。

2018年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估总结大会。


2018 年 11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2016年

2016年 7月 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进度安排、监督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5年

2015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通知》公布北京市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等 30 片街区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2008年

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24 号)。《条例》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条例》称,如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条例》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5年

2005 年 10 月 1 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正式施行。该《规范》确定了保护原则、措施、内容和重点。

1994年

1994 年 1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批 37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包括: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雷州、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县。

1986年

1986 年 12 月,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有 38 座,包括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毫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1983年

1983 年 10 月 8 日—14 日,中国建筑学会的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绿化、建筑历史与理论、市政工程五个学术委员会,在扬州联合召开了中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建设学术讨论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建设的几点建议》,提出要加强中小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研究设计工作,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与名城保护的关系,帮助解决用于名城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来源。


1983 年 5 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印发《关于在建设中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通知》, 强调在编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时,要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新的建设项目选址要避开文物和风景名胜集中的地区。


1983 年 3 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管理和法制建设,积极培养人才,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的规划、设计、考古勘探和文物古建维修保护技术队伍 ;要开辟投资渠道,保证各项保护、维修经费专款专用,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实现。

1982年

1982 年 11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这是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2年 2月,国务院批准北京等 24个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们分别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荆州、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1981年

1981 年 12 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给国务院《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表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又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有的城市,新建了一些与城市原有格局很不协调的建筑,特别是大工厂和高楼大厦,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如听任这种状况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城市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久就会被断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原文见《城乡建设》2024年第10期


来源:建筑杂志社